社團法人台灣農業工程學會


理事長簡介

理事長 林裕彬
理事長  林裕彬

學歷:

  • 美國喬治亞理工學院 ─ 土木暨環境工程學系 博士
  • 美國喬治亞理工學院 ─ 土木暨環境工程學系 碩士
  • 國立台灣大學 ─ 農業工程學 學士

經歷:

  • 國立台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特聘教授兼院長
  • 美國哈佛大學訪問學者, 2019/3~2019/6
  • 國立台灣大學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 特聘教授兼系主任, 2015/8~2018/7
  • 國立臺灣大學水工試驗所特約研究員
  • 中研院永續科學中心諮詢委員會委員
  • 中華民國未來地球委員會委員
  • 台灣水利協會理事
  • 台灣農業工程學會理事
  • 全球土地利用計畫,台北據點辦公室主任(Taipei GPL Nodal office, Global Land Project)

現職

  • 國立台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特聘教授兼院長

秘書長簡介

范致豪教授

學歷:

  • 東吳大學法律系 碩士
  • 美國普渡大學環境工程博士
  • 美國普渡大學環境工程碩士
  • 國立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學士

主要經歷

  • 明志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環安衛室主任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環境工程師
  • 國立台灣大學水工試驗所博士後研究

現職

  • 台灣農業工程學會秘書長
  • 國立台灣大學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社團法人台灣農業工程學會章程

內政部78.12.8台(78)內社字第763438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88.01.18台(88)內社字第8803561號函准予備查
經本會96年11月2日會員大會審核通過在案
內政部96.12.10台內社字第0960191775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97.2.14台內社字第0970026275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97.4.16台內社字第0970065179號函准予備查經本會97.9.1第54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在案
內政部104.11.10台內社字第1040078720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農業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譯名為 Taiwan Agricultural Engineers Society縮寫TAES)。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絡農業工程同志研究農業工程學術協力發展農業工程建設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 務

第五條
本會會務如下:
一、研究獎勵及協助有關農業工程學術之改進與發展事宜。
二、徵集農業工程圖書,調查國內外農業工程事業之最新發展。
三、接受會外個人、公私機關之委託,研究農業工程問題。
四、審擬農業工程名詞及有關農業工程各種標準及規範。
五、研究改進農業工程教育及協助人才之培養與訓練。
六、刊發會誌、會報及有關農業工程書籍。
七、協助會員發展農業工程事業並為會員介紹服務機會。
八、提倡水資源、生態環境及辦理其他一切與本會有關係之事業。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
一、正會員
二、仲會員
三、初級會員
四、準會員
五、團體會員
六、名譽會員
七、贊助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由正會員一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申請為本會正會員。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有農業工程相關學系畢業具有三年以上工程工作經驗,於學術事業有相當成績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有關學系畢業具有四年以上工程工作經驗,於農業工程學術或事業有相當成績者。
三、農工專科學校有關科系畢業,具五年以上農業工程工作經驗,於農業工程學術或事業有相當成績者。
四、農工高級職業學校有關科系畢業具六年以上農業工程工作經驗,於農業工程學術或事業有相當成績者。
五、農業工程相關科系界服務,具七年以上農業工程工作經驗,於農業工程學術或事業有相當成績者。
六、曾為本會仲會員一年以上並辦理農業工程工作有相當成績者。
七、於農業工程相關之機關、學校或其他學術團體擔任主管階層者。
第九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由正會員或仲會員一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申請為本會仲會員。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有農業工程相關學系畢業具有二年以上工程工作經驗,於學術或事業有相當成績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有關學系畢業具有三年以上工程工作經驗,於農業工程學術或事業有相當成績者。
三、農工專科學校有關科系畢業,具四年以上農業工程工作經驗,於農業工程學術或事業有相當成績者。
四、農工科高級職業學校畢業,具五年以上農業工程工作經驗,於農業工程學術或事業有相當成績者。
五、農業工程相關科系界服務,具六年以上農業工程工作經驗,於農業工程學術或事業有相當成績者。
六、曾為本會初級會員二年以上並辦理農業工程工作有相當成績者。
第十條
有下列資格之一,由正會員或仲會員一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申請為本會初級會員。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有農業工程相關學系畢業。
二、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有關學系畢業並具有一年以上工程工作經驗者。
三、農工專科學校有關科系畢業,具二年以上農業工程工作經驗者。
四、農工科高級職業學校畢業,具三年以上農業工程工作經驗者。
五、農業工程界服務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第十一條
有下列資格之一,由正會員仲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申請為本會準會員。
一、在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有農業工程相關學系學系肄業中之學生。
二、在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有關學系肄業中之學生。
三、農工專科學校有關學科肄業中之學生。
四、農工科高級職業學校肄業中之學生。
五、農工各級學校畢業,未達前三款會員資格者。
第十二條
凡與農業工程有關之機構學校,由正會員五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三條
凡對於農業工程事業有特殊貢獻而非本會會員者,得由會員十人以上之推薦,經理事會認可提交年會或會員大會通過後,由本會聘為名譽會員。
第十四條
非本會會員而積極熱心贊助本會事業,有具體表現者,得由會員十人以上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本會聘為贊助會員。
第十五條
仲會員已達正會員資格或初級會員已達仲會員資格時,得由其本人具函申請,或經正會員一人以上之推薦,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分別升級。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經監事會查明屬實者,得經監事會通過予以警告或提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因故自願退會者,應具函申明理由送達本會後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推定或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正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仲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無被選舉權。
三、初級會員有發言權及選舉權,無表決權及被選舉權。
四、團體會員與準會員均有發言權,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五、本會會員得享受本會舉辦各事項之利益及請求本會業務範圍內可能之協助。
第二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廿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廿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四章 組織及任期

第廿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廿四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當選理事及監事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理、監事之選舉辦法另訂之。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由候補之理事或監事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一項理事、監事改選後,原任期未滿三年之理事、監事,得依本章程繼續行使理事、監事職權至任滿三年為止,期間不受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人數之限制。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廿五條
本會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中互推一人代理。
第廿六條
本會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廿七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本會並得另設名譽理事若干人,其辦法另訂之。
第廿八條
本會理監事每屆選舉由理事會授權司選委員會辦理有關選務工作。本會司選委員會設委員七人,以常務監事及理事長為當然委員,並以理事長為總召集人。
第廿九條

理監事因故不能視事,由候補理、監事分別遞補時,其任期以補足所補人員未了之任期為限。
第卅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因不得已之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會務,或在職務上有違反法令,或其他不正當行為影響會譽,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第卅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3人、會計長1人及總務、會員、學術等三組,各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會聘任之,並聘幹事若干人,其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卅二條
本會經理事會之決議得設立各項委員會分掌會務,其主任委員及委員人選由理事會聘任之,任期一年連聘連任,其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卅三條
本會新舊理、監事及職員之交代應於新任當選後或應聘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

第五章 職 權

第卅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 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卅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卅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六章 會 議

第卅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開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卅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卅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四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得指定有關職員列席理事會或監事會報告,並得邀請名譽理事列席指導。理事長並得為決定重要會務召集理監事聯席會議並為主席。
第四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各級會員之會費繳納標準由理事會議訂之。
各種會員之常年會費應於每年六月底以前交清,凡會員逾期至年底仍未繳會費者,經由理事會核定後列為停權會員,停權會員停止會員應享之權利,但仍保留會籍。停權會員申請復權時,繳付當年度會費後即可復權。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基金利息
三、委託收益
四、事業費
五、補助費
六、自由樂捐
七、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各項細則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